中和税院 税之案例 税务稽查案例2.0
税务稽查案例2.0
2025-01-14

案例二

决定书文号:甬税稽二 2024〕 23 号

案件名称:宁波长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违法

处罚类别:一般程序处罚

业务背景:出售宝马匿报营业外收入

处罚事由:

 (一)违法事实

         1.2021年4月经营期间,你单位出售宝马汽车一辆,总金额100000.00元(含税)。你单位明知该部分收入应申报纳税而未申报纳税,采取在账簿上不列(少列)收入的手段,匿报营业外收入88495.58元(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证据一、五)。上述匿报营业外收入的行为,造成少计2021年度营业外收入88495.58元;匿报营业外收入所对应的成本34188.22元未入账,造成少计2021年度应纳税所得额54307.36元,调增2021年度应纳税所得额54307.36元(证据一、五、六)。

         2.2020年1月至2021年12月经营期间,你单位销售货物给其他企业,总金额438823.16元(含税),所有产品已发出,款项已收取(证据二、五)。你单位明知该部分收入应申报纳税而未申报纳税,采取在账簿上不列、少列收入的手段,匿报营业收入388339.08元(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在双随机自查中已补缴)(证据七)。上述匿报营业收入的行为,造成少计2020年度应纳税所得额49044.25元,扣除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税费637.58元后,查增2020年应纳税所得额48406.67元。少计2021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39294.83元,扣除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税费4410.83元后,查增2021年应纳税所得额334884.00元(证据二、五、六)。

        3.2020年1月至2022年1月经营期间,你单位出租宿舍、车间、办公室、空压机给慈溪市崇寿和洪五金配件厂和慈溪市新浦喜相逢汽车配件厂(二企业为你单位加工配件),你单位应收取的宿舍、车间、办公室、空压机租赁费及应收取的电费没有申报纳税(存在加工费与租金、电费抵充情况)。总金额430174.40元(含税),未开具发票(证据三、五)。你单位明知该部分收入应申报纳税而未申报纳税,采取在账簿上不列、少列收入的手段,匿报营业收入386015.58元,导致少缴增值税44158.82元、城市维护建设税2195.54元(证据六)。

        上述匿报营业收入的行为,造成少计2020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95558.63元,扣除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税费2156.72元后,查增2020年应纳税所得额193401.91元。少计2021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85865.82元,扣除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税费2135.75元后,查增2021年应纳税所得额183730.07元。少计2022年度应纳税所得额4591.13元,扣除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税费24.90元后,查增2022年应纳税所得额4566.23元。(证据三、五)。以上3项违法事实,调增2020年应纳税所得额241808.58元,你单位当年度申报纳税调整后所得-1057546.05元,检查调整后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815737.47元,应纳企业所得税额0元,已纳企业所得税额0元,少缴企业所得税0元;调增2021年度应纳税所得额572921.43元,你单位当年度申报纳税调整后所得191465.39元,检查调整后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764386.82元(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应纳企业所得税额0元,已纳企业所得税额0元,少缴企业所得税0元;调增2022年度应纳税所得额4566.23元,你单位当年度申报纳税调整后所得-1067356.92元,检查调整后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062790.69元,应纳企业所得税额0元,已纳企业所得税额0元,少缴企业所得税0元。

         4.你单位杨梅、中草药(礼品盒)、白参等作为礼品赠送给本单位以外的个人,合计金额34500.00元,其中2020年金额20000.00元,2021年4500.00元,2022年10000.00元(证据四、五)。你单位未按规定代扣代缴'偶然所得'个人所得税6900.00元。


截屏2025-01-14 16.06.40.png


处罚依据:

上述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江苏省税务局 浙江省税务局 安徽省税务局 宁波市税务局关于发布<长江三角洲区域登记 账证 征收 检查类税务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2022年第5号)附件《长江三角洲区域登记 账证 征收 检查类税务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16项、17之规定,鉴于你单位在检查实施期间已预缴税款,有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情节

行政相对人名称: 宁波长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代码: 9.13303E+17

法定代表人姓名: 徐长友

处罚结果 依法给予从轻处罚,具体处罚如下:

(1)对违法事实3,处以所偷增值税44158.82元的50%的罚款,计22079.45元。

(2)对违法事实3,处以所偷城市维护建设税2195.54元的50%的罚款,计1097.83元。

(3)对违法事实1、2,编造虚假计税依据金额437598.03元,处以10000.00元的罚款。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8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和《宁波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之规定,对你单位第4项违法事实,依法处以应扣未扣'偶然所得'个人所得税6900.00元一倍的罚款,计6900.00元。合计罚款40077.28元。


截屏2025-01-14 16.11.13.png

相关推荐
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分析运用及案例

2024-10-17
房产税应该如何计算缴纳?应如何划分出租与自用房屋建筑面积?

2024-10-17
如何被认定为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和走逃失联?

2024-1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