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享受主体:
个体工商户(不区分征收方式)
享受时间:
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享受内容:
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的部分减半征收
案例1: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
纳税人李某经营个体工商户 C,年应纳税所得额为 80000元(适用税率10%,速算扣除数1500),
同时可以享受残疾人政策减免税额2000元,
那么李某该项政策的减免税额=[(80000*10%-1500)-2000*50%=2250 元
案例2: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万元
纳税人吴某经营个体工商户D,年应纳税所得额为2400000元(适用税率35%,速算扣除数65500),
同时可以享受残疾人政策减免税额6000元,
那么吴某该项政策的减免税额 =[(2000000*35%-65500)-6000*2000000-2400000]*50%=3147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