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 年岁末,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中国民用航空局联合发布了 2024 年第 9 号公告,即《关于民航旅客运输服务推广使用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的公告》(以下简称“9号公告”)。这个原本并不起眼的税务文件,不经意间却成为了税收征收管理工作从“以票制税”到“以数控税”的最好缩影。整个文件读下来,感受最深的有如下几点:
一, 税收征收管理行为法制遵从度水平稳步提高。
税务机关上一次颁布的与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相关的税收文件是《国税发〔2008〕54号》,该文件有两个特点:
首先,该文件仅仅是一个税务机关的内部文件,颁布目的是指导税务机关对电子客票行程单进行税务管理,对其他政府部门没有约束力。而本次颁布的《9号公告》由多部门联合发布且颁布对象是全社会,法律效力更高。
其次,《国税发〔2008〕54号》的表述是将“电子客票行程单纳入发票管理范围”,而本次颁布的《9号公告》则明确将电子客票行程单定义为是电子发票的一种。从这个角度看,《9号公告》赋予了电子客票行程单明确的税收法律身份。这就意味着所有对电子发票具有约束力的税收管理文件也对电子客票行程单具有同样的约束力。
由此可见,相较于《国税发〔2008〕54号》,制定《9号公告》相关人员的法律意识大大增加。
二, 充分利用互联网、区块链等技术,有效防范“虚开”等违法行为。
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曾经是“虚开”的重灾区,给国家造成过巨额的税款流失。而本次颁布的文件规定,客运服务购买方必须在行程结束之后才能申请取得“电子行程单”且申请时需要提供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以及行程情况等。此举相当于利用互联网技术将购买方的信息与运输服务方的服务信息以及电子行程单的数据内容建立了对应关系,从而从根本上杜绝了“虚开”电子行程单的可能性。体现了智慧税务的建设成果。
三、采用大数据共享等技术进行监管,加速“以票制税”向“以数控税”的转变:
9号公告要求电子行程单信息系统的运行维护单位按规定将行程单信息上传到税务部门的电子信息平台。
这意味着,电子行程单与电子发票一样,其数据都在税务机关电子税务系统的监管之下。金税四期对纳税人的所有监管手段理论上都同样适用于电子行程单的取得方。从而实现对企业出行成本的税务监管方式从经验式执法向科学精确执法转变。
四、贯彻“放管服”精神,助力企业低碳、高效发展:
与以往的纸质版电子行程单不同,《9号公告》中新改版的电子行程单中单独列示了增值税税额。企业可以直接按照税额申报抵扣进项税,降低了企业申报工作的工作量。
对于有条件的企业,可以通过互联网直接从税务电子平台接收行程单的电子数据并将电子行程单数据转换到账务系统中自动完成记账。采用此类技术的企业将大大提高企业财务人员的记账效率,降低管理成本,帮助企业提升“无纸化”办公水平。
见微知著,9 号公告对电子行程单征收管理方式的改进,虽然只是一个小小的切入点,却折射出国家税务机关近年来在税收征管领域的巨大变革。通过运用现代信息技术,税务机关正在逐步构建以 “信用 + 风险” 为基础的全新监管体系。作为纳税人,也应该主动拥抱税务监管方面的变化,有针对性的重构自身应对税务风险与检查的方法,跟随税务机关进步的脚步逐步建立起自身的税务内部控制体系,将自身的涉税风险和税务损失降低到最低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