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和税院 税之常识 “混合销售和兼营”的区分
“混合销售和兼营”的区分
2025-01-15


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包括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和进口货物,当同一纳税人经营多种应税项目按什么税目来征税?需要区分兼营与混合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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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兼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项目,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通俗地说,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或征收率的项目通常情况下(除了混合销售)是兼营,对于兼营的要求是分开核算,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例:某物业公司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同时也向业主提供其他服务,如向业主提供车位租赁、日常生活物品销售、入户维修服务等业务,是否可认定为混合销售,按照销售服务征税?

  答:上述销售行为属于兼营行为,不属于混合销售,该物业公司应分别核算销售应税服务、货物、劳务的销售额。其中提供车位租赁,按照出租不动产征税;销售生活用品按照销售货物征税;提供维修服务的,按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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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混合销售

  什么是混合销售?根据实施办法第四十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通俗地说,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或征收率,但如果是发生在同一项销售行为中,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注意只能是服务及货物的组合),为混合销售,混合销售的税率或征收率一般从主业,特别情况按兼营对待。

  例:某汽车美容店提供汽车打蜡服务,伴随车蜡的销售,属于混合销售还是兼营行为?

  答:打蜡服务适用生活服务6%税率,车蜡销售适用13%税率,两者属于同一项销售行为,该汽车美容店主体不属于生产批发零售企业,其提供打蜡服务同时销售车蜡的行为,属于增值税混合销售,应按生活服务6%的税率核算。

  例:某房地产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精装房(装修标准中包含家电、家具等)一并销售家具家电,应以取得的全部销售收入按照“销售不动产”开具增值税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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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混合销售的特殊情况

  是否所有的混合销售税率或征收率都是从主业,不是的。以下几种建务服务+货物行为即使是发生在同一项销售行为中,也要按兼营对待。

  (一)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

  1.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2.一般纳税人销售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如果已经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第六条

  例:某工业企业一般纳税人生产沥青并现场铺路,应当适用9%还是13%?根据细则规定,应当分开核算,生产沥青按13%税率,铺路按9%税率。

  四、总结

  (一)兼营与混合销售二者区别在于:兼营所涉及的业务之间是不相关的,没有必然的联系,可分开核算;而混合销售是指一项销售行为,其业务绑定在一起,不可分开的,所涉及的税种也是同时发生的。

  (二)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和进口货物如果不是发生在同一项销售行为中的,属于兼营行为。

  (三)兼营不同税率或征收率的项目,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和征收率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或征收率。

  (四)增值税征税范围中只有货物与服务的组合才可能是混合销售,其他组合方式,如销售货物与销售不动产不属于混合销售。

  (五)是否只要是同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的都是混合销售?

  一般是这样,除了与建筑服务有关的四种情形:

  1.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

  2.建筑企业销售活动板房、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服务,不属于混合销售,而是属于兼营行为,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3.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4.一般纳税人销售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如果已经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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